出境遷出後相關權益須知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而移民署於其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其中並未禁止國人入境返臺,爰不宜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戶籍遷出登記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 戶籍遷出僅為戶籍管理制度,該戶籍遷出並未影響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有關當事人之健保、勞保、國保、地價稅課徵及所得稅課徵等問題,目前各該主管機關已有相關因應作法,若還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