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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區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 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逾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

 

逾181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12
  • 發布日期: 2015-06-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