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
朝代 |
戶 政 制 度 沿 革 史 摘 要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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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1121─BC249 |
周代 |
周代已有「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周,五州為鄉,鄉萬2,500戶也。」的地方組織,並有力役 之徵,口賦之稅,已具備戶籍行政之雛形。置六鄉六遂,以別人民之屬籍,此即我國已有屬籍登記及身分登記之創辦。 |
BC248─BC207 BC248─BC207BC248─BC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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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代 | 秦廢封建,置郡縣,按戶數之多寡,以定縣之等級,以丁口稅為政府稅收之一。當時政治設施,多以戶口為依據。 |
BC206─西元220 | 漢 代 | 漢承秦制,其地方行政組織,以戶為標準。 時頒有戶律令,每年8月,舉行全面戶口調查一次 ,以為徵兵、課稅之依據。 |
265─420 | 晉 代 | 晉初其地方行政組織,亦以戶為標準。 500戶以上之縣置鄉,3,000戶以上置二鄉,5,000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上置四鄉。 |
581─618 | 隋 代 | 隋初行均田制:計口授田。施行保正法。 其對戶口之查記,可謂深得要領。 |
618─907 | 唐 代 | 唐以戶部掌天下戶口均田之政令。 行租庸調稅制,租為田賦,庸為丁稅,調為戶稅。 戶口如有脫漏,國有常刑,故戶口查記頗為精確。 |
960─1279 | 宋 代 | 行保甲法,宋初兵制,分禁兵、廂兵、鄉兵、番兵等四種。其中鄉兵係選自戶籍。故當時戶籍,僅註重壯丁。民年20為丁。民 間因避免丁賦,詭名於戶,漏口者眾。 |
1207─1367 |
元 代 | 元立社法:滿50家或100家立一社,社長按時查點丁戶。 將人民分為軍籍與民籍兩種。依軍籍民籍造冊。 |
1368─1644 | 明 代 | 明以戶部掌管戶政,地方則由布政司、府、縣分別主管之。 洪武元年,定賦役黃冊,其黃冊之編審,旨在賦役。 戶給戶帖,記載戶口之丁口名歲鄉貫,以便稽查。 (如現在之戶口名簿) |
1616─1911 | 清 代 | 清沿明制,順治元年訂戶政制度沿革史摘要說明頒戶口之法:10戶立一牌頭,10牌立一甲長,10甲立一保長。 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旅棧則另立一簿, 其目的在稽查現在人口,如今之流動人口管理。 |
1736─1758 | 清 代 | 乾隆23年,定保甲法,責令保甲人員負查報戶口之責,每歲按戶發給門牌,如現在之戶籍登記。.運用保田組織,編查戶口, 重在調查人口異動及素行,如現在之警察戶口查察。是即我國之戶政,在清代即已形成兩個系統。 (如現在之戶籍登記與警察戶口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