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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次查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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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5
  • 發布日期: 202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所本部
  • 點閱次數: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