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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農藥僅供農業用途使用,非屬本部核准登記之 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一、因環境衛生因素違規使用除草劑已對非目標動物造成傷害,並危害生態環境。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道路、鐵路、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連結網址如下,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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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政令政策,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12
  • 發布日期: 2025-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所本部
  • 點閱次數: 6